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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萬合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8,932元(壹佰陸拾玖萬捌仟玖佰參拾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330元(壹萬柒仟參佰參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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