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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6號
原 告 邱郁君
被 告 陳玟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3,6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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