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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6號
原 告 呂增全
一、原告與被告楊詠心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0,300元。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聲明及主張之事實理由,並將繕本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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