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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7號
原 告 簡秋樺
被 告 佳興智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佳興
一、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司促字第174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7,3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6,834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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