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3號
原 告 黃朝金
被 告 華麟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