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補,847,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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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47號
原 告 譚碧芳
被 告 袁忠睿
黃文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7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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