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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親字第20號
原 告 SUTANI BIN CASA
以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我國使領館認證之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二、訴訟費新台幣3.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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