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親字第5號
原 告 蔡○○
法定代理人 蔡○○
訴訟代理人 簡雅君律師
被 告 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原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淑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