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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19號
原 告 林曉芬
被 告 張晉嘉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新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起訴時之居所地係在台中(自民國111年11月25日起即移入台中分監執行,有前案資料查詢表附卷可佐。
)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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