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訴,1254,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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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54號
反訴原告即
被告陳○瑞
兼法定
代理人陳吳○連
共同
訴訟代理人謝憲愷律師
洪維寧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告黃○穎
兼法定
代理人黃○修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黃林素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反訴與本訴所受損害主體不同,實體法上權利並非同一,故反訴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不同,反訴仍應按反訴訴訟標的訴訟金額繳納裁判費。次查本件反訴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分別請求反訴被告連帶給付反訴原告各新臺幣(下同)45萬元本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5日
書記官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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