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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8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郭懿萱
被 告 游彥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6月27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7月11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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