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訴,1756,202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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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56號
原 告 楊肯妮
被 告 張承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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