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訴,1757,202407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57號
原告陳淑美
被告林晏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