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85號
原告吳健汝
被告陳政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係於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719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2年度附民字2525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惟未據原告繳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7,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8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8 日
書記官楊振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