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訴,1851,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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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51號
原告陳揅軒


被告陳雲龍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裁定限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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