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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98號
原 告 王將運搬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陳文玲
被 告 鑫進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係在新竹縣○○鎮○○街0巷0號1樓,有公司登記資料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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