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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32號
原 告 謝鴻志
被 告 昌立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車輛(廠牌TOYOTA、車型Altis,下稱系爭車輛)予原告,經核系爭車輛之車價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此有原告提出之系爭車輛中古汽車買賣合約書在卷可查。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聲請調解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7,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胡修辰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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