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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58號
原 告 京士(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俊超
訴訟代理人 黃敬閔律師
吳冠邑律師
被 告 合鴻冰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怡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八里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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