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68號
原告劉玲芳
訴訟代理人李玉海律師
被告徐壹男
阮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分別在新北市板橋區、台北市萬華區,共同侵權行為地在台北市萬華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