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51號
原 告 謝竺坊
被 告 陳雅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