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訴,290,2024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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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榮兒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永欽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290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3,086元【計算式:(120,000元及自111年1月1日至起訴前112年12月21日止之利息6,312元)+(1,000,000元及自112年5月1日起至起訴前112年12月21日之利息76,774元)=1,203,0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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