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訴,413,20240722,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隆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葉珺翎間因113年度訴字第413號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萬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