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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78號
原 告 王亞男
訴訟代理人 周廷威律師
複代理人 巫馥均律師
被 告 黃一哲
王芃歡
李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0萬元,及被告甲○○自民國113年4月5日起;
被告丙○○自民國113年5月3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丙○○與被告甲○○連帶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關於原告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但被告丙○○、被告甲○○如以新臺幣4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之假執行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㈠被告丙○○、被告甲○○、被告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嗣於民國113年5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更正訴之聲明為:「㈠被告丙○○及被告乙○應連帶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請求被告丙○○及被告甲○○應連帶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核原告未變更訴訟標的,僅為更正法律上之陳述,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丙○○與被告甲○○部分: 被告甲○○為被告丙○○前妻,明知被告丙○○已與原告再婚,竟於原告與被告丙○○婚姻關係存續中,多次傳送如附表二所示之親暱對話內容,且以子女作為藉口,要求被告丙○○至少每兩個禮拜回被告甲○○嘉義住所乙次,被告丙○○與被告甲○○明知被告丙○○與原告婚姻關係仍存續,竟逾越一般男女交往之分際,且被告丙○○未徵得原告同意,將夫妻共同財產一部分移轉至被告甲○○帳戶供被告甲○○花用,二人以訊息互道「情人節快樂」,並共度情人節,被告丙○○除贈送情人節禮物予被告甲○○並陪伴被告甲○○過夜,被告丙○○自始無與原告結婚之真意,為騙取原告金錢,與被告甲○○離婚,又數次向被告甲○○聲稱係原告一再拖延離婚,已不願再理會原告,原告發現上情後,十分震驚、精神上受有莫大痛苦,並曾告誡其二人切勿再有踰矩行為,詎料二人從未表達歉意,亦不願停止不正當關係,是二人故意侵害原告之配偶權甚明。
㈡被告丙○○與被告乙○部分:被告丙○○於與原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僅與被告甲○○間存在親密交往行為,同時亦與職業為酒店小姐之被告乙○往來頻繁、關係親密,渠等對話內容如附表一所示,二人常以親密小公主、老王子稱呼彼此,亦時常互相傳送曖昧訊息,顯已逾越一般人與有配偶之異性間交往之分際而有不正當男女交往情事,致原告承受極大心理創傷,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
㈢自原告知悉被告等之侵權行為以來,終日鬱鬱寡歡,無法維持正常生活,所承受之精神上痛苦甚鉅,爰依民法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與第3項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㈠被告丙○○及被告乙○應連帶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請求被告丙○○及被告甲○○應連帶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㈠被告乙○則以:伊與丙○○間僅係酒店小姐與客人之關係,過往之工作與學業均無交集,兩人無共同生活圈,而被告丙○○一直向伊強調已離婚,是伊與丙○○來往期間均不知被告丙○○係有配偶之人。
原告雖於112年10月28日故意冒充被告丙○○,以暱稱「一一(男)」與伊在Line進行對話,一一(男)稱:「我老婆跟我鬧/她知道我們的事情了」,伊大受震撼之餘,並反問:「所以你還沒離婚?」,顯見伊主觀上認為被告丙○○係離婚之單身男子,伊與丙○○聊天對話內容並無任何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故意或過失。
原告並未證明伊所為係故意或過失所致,則原告請求伊賠償侵害其配偶權之損害,於法無據。
另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與個人之權利有所區別,且婚姻關係中應重視以獨立個體為基礎之「人格自主(包含性自主決定權)」,非以配偶間之忠誠義務為其價值,「配偶權」不僅非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規範之權利,亦非同條第1項後段所保護之利益,是原告主張配偶權受有侵害自無理由等語置辯。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被告甲○○則以:伊與被告丙○○於109年3月23日離婚,直至112年7月19日經原告通知始知悉被告丙○○已與原告結婚,於同日伊即與被告丙○○提及要分開,惟被告丙○○因感念伊為其養育兩名子女,以及照顧重度身心障礙次子之艱辛,因此仍保有訊息上之互動,請伊吃飯、致贈禮物;
伊也考量因照顧次子僅能做臨時工,收入有限,為了不影響未成年子女,故仍與被告丙○○繼續保持先前之互動,讓被告丙○○協助分擔照顧次子之重擔,是伊與被告丙○○間係基於要共同照顧次子之故,方保有良好互動,實難以原告提出之對話紀錄即認定伊與被告丙○○有不正當之親密關係。
至被告丙○○匯款5,000元、16,000元給伊,是提供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對話紀錄雖顯示伊有向被告丙○○請求買車,惟實際上被告丙○○並未替伊買車或繳納貸款。
又從被證3可知,至少早在112年8月21日,丙○○已要與原告離婚,可見在伊知悉被告丙○○已與原告結婚時,原告與被告丙○○早已是名存實亡之夫妻,且原告亦於112年10月7日向伊表明:「作為女人 我不會為難你 你也是受害者」、「為了孩子 你還是要和他好好過。」
,何來原告之配偶權遭侵害?何來其身分法益遭侵害而情節重大等語置辯。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㈢被告丙○○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裁判意旨參照)。
又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之行止,絕非僅以通姦及相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且其侵害配偶所享有普通友誼以外情感交往之獨占權益之程度,已達破壞婚姻制度下共同生活之信賴基礎之程度,應構成侵害配偶權利之侵權行為。
準此以觀,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且達於破壞他人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
㈡原告與被告丙○○於112年1月16日結婚,於113年2月15日離婚,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限閱卷),應堪信為真實。
㈢原告主張被告乙○知悉被告丙○○為有配偶之人,而仍與其配偶丙○○有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之行為,已侵害原告配偶權,請求被告乙○與被告丙○○應連帶賠償損害等情,為被告乙○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經查:⒈依被告乙○提出之對話內容,以暱稱「一一(男)」與被告乙○對話,一一(男)稱:「我老婆跟我鬧/她知道我們的事情了」,被告乙○反問:「所以你還沒離婚?」,有對話內容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9頁至、第131頁),是以即便被告丙○○有與被告乙○為附表一所示對話,而有互稱小公主,老王子等語,惟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告丙○○有向被告乙○表示其與原告有婚姻關係存在而為有配偶之人,被告乙○問被告丙○○:「所以你還沒離婚?」,足見被告乙○係確信原告與被告丙○○之婚姻關係已不存在,再參酌被告丙○○未與原告居住在一起,有被告丙○○與被告甲○○對話內容可參(見本院卷第231頁、第233頁),亦難認為被告乙○之上開確信有何故意或過失,故被告乙○並無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配偶法益之責任條件,是尚難僅憑此等對話內容即認定被告乙○知悉被告丙○○為有配偶之人。
⒉原告固主張被告乙○與被告丙○○間對話內容不乏出現如附表一所示「愛你,老王子」(見本院卷第74頁、第92頁)、「我就等你發自內心裡有我了,我再來好好愛你」,「你這麼說我會愛上你挨」、「靠那你怎麼還沒愛上我」(見本院卷第82頁)、「那我喝醉怎麼辦/你會保護我」、可徵兩人間言談雖互稱「小公主」、「老王子」(見本院卷第74頁)、「還沒吃,我留在身上,像你陪著我一樣」,惟觀之原告提出之如附表一所示被告乙○:還沒吃,我留在身上,像你陪著我一樣,丙○○:妳這麼說我會愛上妳欸。
乙○:靠那妳怎麼還沒愛上我。
丙○○:總覺得雙向奔赴的愛情才有意義,我就等你發自內心裏有我了。
我再好好愛你」,可見被告乙○與被告丙○○兩人並未以相愛之情誼交往,是尚難僅憑此等對話內容即認定被告乙○有與被告丙○○有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之行為。
⒊原告復未舉證被告乙○與被告丙○○有發生性行為之侵害配偶權之行為,基上,本件依卷內事證,尚難認被告乙○知悉被告丙○○為有配偶之人,原告主張被告乙○與被告丙○○有侵害原告配偶權而請求損害賠償,為無理由。
㈣關於被告甲○○與被告丙○○有無共同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行為而情節重大部分:經查:⒈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即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自明。
再「按證明應證事實之證據資料,並不以可直接單獨證明之直接證據為限。
凡先綜合其他情狀,證明某事實,再由某事實為推理的證明應證事實,該證明某事實之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有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1388號民事判決足參。
是以認定原告主張事實所憑之證據,不僅指直接證據而言,即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故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足以證明待證事實,依所得心證而為事實判斷,亦難指係顯違事理。
尤以在通姦、相姦者,其性質原本即屬私密性極高之行為,取得直接證據不易,故法院本於調查所得之間接證據,依據一般生活經驗法則與事理原則之推理作用,而為認定行為事實之基,自難謂為不合。
經查:⒉被告甲○○傳送如附表所示:謝謝你昨晚的陪伴,昨晚是我這幾天睡得最安穩的一晚」、「也謝謝你請的晚餐」,有對話內容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37頁)足認被告丙○○、甲○○間雖已離婚,惟仍一起吃情人節晚餐並陪伴睡覺,共度情人節,有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之行為。
⒊被告甲○○雖辯稱112年7月19日經原告通知始知悉被告丙○○已與原告結婚,於同日伊即與被告丙○○提及要分開,惟為照顧重度身心障礙次子,因此仍保有訊息上之互動,被告丙○○請被告甲○○吃飯、致贈禮物係基於要共同照顧次子之故云云,然觀之如附表二所示被告甲○○於112年8月23日傳送:「我想希望你開跟她離婚,,好想正大光明抱著你」、112年8月25日傳送「我要你答應我,,要一直陪在我身邊照顧我」、112年8月26日傳送「只要你沒有輕易放開我的雙手」、112年8月22日「你現在是我的(情人)情人節快樂」等語予被告丙○○,有對話內容附卷可憑(如附表二所示),顯見其等親密之程度,並非僅係為讓被告丙○○協助分擔照顧子女之故,被告甲○○所為抗辯內容,自不足採。
被告甲○○與被告丙○○離婚後於原告與丙○○婚姻關係存續中,往來親密行為逾越一般正常男女之交往,已侵害原告配偶權之事實,應堪認定。
⒋被告甲○○又辯以原告傳送之:「你想不想和阿哲在一起/我認真問這句話的/如果你們兩個還有情意/我可以成全你們的/現在這樣拉扯很沒意思/我真的不是要和你爭執」「單純想知道你怎麼想」;
「作為女人/我不會為難你」;
「為了孩子/你還是要和他好好過」等語,可證明原告已表示原諒及不再追究被告甲○○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並提出原告與被告甲○○之對話內容附卷為佐(見本院卷第283頁、第293頁、第297頁),惟觀之原告與被告甲○○對話內容並未提及如附表二所示之侵害配偶權之事實,且被告甲○○回傳原告:「其實你不是問我,因為他選擇放棄我了,是他會不會回頭是他」、「答案我不知道他現在的心態」、「我跟他不是愛不愛/我們是小孩的父母責任」(見本院卷第287至297頁),顯見原告與被告甲○○談論被告甲○○是否還愛著被告丙○○,而被告甲○○回覆「我跟他不是愛不愛/我們是小孩的父母責任」,迄未回覆原告關於被告甲○○如附表二談話內容所示還愛著被告丙○○,並且與被告丙○○逾越一般正常男女交往之範圍在交往中,自難認原告與被告甲○○上開談論內容係原諒被告甲○○所為系爭侵害配偶權之行為。
㈤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亦同;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此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甲○○與有配偶之被告丙○○持續交往,彼此間之親密感情互動已明顯逾越一般社會通念之男女正常社交來往之程度,被告甲○○與被告丙○○之行為足認已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屬情節重大,故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甲○○與被告丙○○連帶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核屬有據。
㈥原告請求被告丙○○與被告甲○○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有無理由?⒈按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且所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7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原告之學經歷及被告甲○○之學經歷等情,經兩造分別提出陳報狀供明在卷(見本院限閱卷),另有被告丙○○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表在卷可憑(見本院限閱卷)。
本院審酌原告及被告甲○○、丙○○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及被告丙○○與被告甲○○不正常之交往行為,對於原告在精神上所造成之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丙○○與被告甲○○連帶賠償原告其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以40萬元為允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不能准許。
㈦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併請求被告甲○○、被告丙○○應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遲延利息一節,乃屬可採。
又查,本件應送達於被告甲○○之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係於113年3月25日寄存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北斗派出所而為送達(見本院卷第11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應經過10日即113年4月4日發生送達效力,原告所得請求被告甲○○之法定遲延利息應自113年4月5日起算。
另應送達於被告丙○○之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因被告丙○○住所不明,依原告聲請於113年5月9日公示送達(見本院卷第319頁、第321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經20日發生效力,原告所得請求被告丙○○之法定遲延利息應自113年5月30日起算。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等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甲○○與被告丙○○連帶給付40萬元及被告甲○○自113年4月5日起;
被告丙○○自113年5月3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假執行之宣告: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之判決,該原告勝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被告陳明願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就原告勝訴部分准許之;
至於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該部分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均與本件判斷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審酌,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一:原告主張被告丙○○與被告乙○間對話內容
編號 對話日期 對話內容 本院卷頁 1 不詳 1.丙○○:小公主最孝順,妳很棒 2.乙○:(傳送愛心貼圖) 丙○○:明一大早還要去桃園忙(傳送愛你呦 貼圖) 3.乙○:愛你,老王子 丙○○:我乖的狠 是,小公主 4.丙○○:小公主,妳到家我就放心了。
妳先 好好休息冷靜一下,等明天睡醒, 我們再好好聊妳的事 5.丙○○:我喝歸喝,也會保護好自己…… 乙○:那我喝醉怎麼辦 你會保護我…… 丙○○:我肯定要保護妳的 6.乙○:還沒吃,我留在身上,像你陪著我一樣 丙○○:妳這麼說我會愛上妳欸 乙○:靠那你怎麼還沒愛上我 丙○○:總覺得雙向奔赴的愛情才有意義, 我就等你發自內心裏有我了。
我再來好好愛你! 7.乙○:可是我今天自己的衣服就是洋裝喔 丙○○:穿洋裝沒關係,那一定很好看 第72至 74、76、 80、82、 86頁
附表二:原告主張被告丙○○與被告甲○○間對話內容
編號 對話日期 對話內容 本院卷頁 1 不詳 1.甲○○:我想希望妳開跟她離婚,, 好想光明正大 抱著你 丙○○:快了 第31頁 112年8月23日上午10時45分 2.甲○○:哈囉~情人 我等等11點回去 …順便買你的 第36頁 不詳 3.甲○○:你不要搞太晚喔,不要太勞累… (親吻表情符號)愛你…… 丙○○:晚安(親吻貼圖) 4.丙○○:妳也早點休息,我剛弄好公司 發票…… 甲○○:嗯嗯,,好的…… 愛你(親吻表情符號) 5.甲○○:哈哈哈,,本來就是阿,, 我是你女朋友 好嗎~ 6.甲○○:哈囉老公,,你需要雨傘嗎 第40、 42、43、 48頁 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48分 7.甲○○:哈嘍老公~你中秋節要回來跟春惟他 們一起烤肉嗎~ 第50頁 不詳 8.甲○○:老公吖 你的工作能力真的是我超欣 賞的一面……很厲害 第52頁 112年10月24日上午7時22分 9.甲○○:真的喔(親吻表情符號) 我一直都是愛你的 從來沒有想違背你 更不想放手過 你知道的 第56頁 2 不詳 1.甲○○:哈嘍老公,,我想跟你討論……因 為我想你每個月幫我付1萬 我自己 付1萬 等於一個月還我妹2萬…… 10萬就可以還完了…… 丙○○:好 我有多餘的錢全部拿還人家也是應該的…… 2.甲○○:因為我還是覺得我需要一台車…… 因為有時候想要一起帶兒子們出門 時就都沒辦法,, 丙○○:這我明白 第66、67頁 3 不詳 1.甲○○:你老婆 沒有跟喔... 丙○○:不要消遣我了啦!我只有妳一個老 婆,我跟兩位哥們一起用餐啦 2.甲○○:好 晚安 丙○○:老婆,我愛妳,一輩子 3.甲○○:你要(真心)對待我…… 丙○○:這我都明白,妳放一百個心,沒人 可以從妳身上強走我的 第39、 56、63頁 4 000年0月00日下午7時1分 1.丙○○:(傳送國泰世華銀行匯款16,100元明 細之照片) 第52頁 112年10月18日上午12時46分 2.丙○○:存5000進去了 甲○○:萬分 感恩 第61頁 5 000年0月00日下午9時32分 1.甲○○:我要你答應我,,要一直陪在我身 邊照顧我 丙○○:肯定會的 第40頁 112年8月26日 2.甲○○:希望你這句話是真的答應我 只要你沒有輕易放開我的雙手 第40頁 000年00月00日下午9時16分 3.甲○○:……你交過那個多個女生 也認識 那麼多個女生了,你真的確定要選 擇我嗎? 丙○○:……我只知道,我家裡有一個老婆 無怨無悔無私的附出家庭 第62頁 6 112年8月22日上午9時59分 1.甲○○:你現在是我的(情人) 情人節快樂 (親吻表情符號) 丙○○:親愛的情人節快樂 第32頁 不詳 2.甲○○:謝謝你昨晚的陪伴,昨天是我這幾天 睡得最安穩的一晚 也謝謝你請的晚 餐……更想謝謝你的情人節禮物,,, 第37頁 7 不詳 1.甲○○:……為甚麼要騙她說 你新北市有房 子 我想也知道 你要騙她的錢,都 亂說一通 2.甲○○:可以去她那邊 白吃白喝吖,, 什麼都用他的吖 第33、6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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