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訴,770,2024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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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70號
原告林怡利

被告林宜男


陳麗萍

李隨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7月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7月25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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