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訴,784,2024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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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84號
原      告  陳惠玲 
被      告  葉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訴訟標的,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

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惟事實及理由欄僅表示「背信罪此為協議書 離婚 桃 111婚字387号離婚判決費用 離婚所有費用需由葉揚支付 本人因對方上七次救護車急救 二次新北市 五次桃園 急救 附協議書資料可附正本」等語,並未敘明其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究係依照協議書約定,抑或主張被告背信,抑或其他),以及請求賠償金額係如何計算得出,且依原告所檢附之「協議書」僅有手寫條款,仍無從明瞭原告請求90萬元之內容為何,致本院無從審理,亦無法命被告提出答辯。

茲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訴訟標的,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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