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52號
原 告 劉璟汝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被 告 張絹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街000號6樓之2,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而原告主張被告之侵權行為亦係發生在桃園市,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