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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8號
上訴人林慶國
被上訴人林永常
朱聖馨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9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2日
書記官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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