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訴,98,20240812,2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8號
上訴人林慶國

被上訴人林永常


朱聖馨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9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2日
書記官游舜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