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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83號
上訴人
即被告施志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83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萬7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2日
書記官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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