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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筆錄 113年度訴字第991號
原告蘇金印
被告蘇麗美
訴訟代理人卓達鐘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訴字第991號排除侵害等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 日下午5 時6 分在本院民事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
出席職員:
法官楊雅萍
書記官廖宇軒
通譯陳宛靚
到庭和解關係人:
如報到單所載。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於收受本和解筆錄後6 個月內,自行付費雇工拆除附
著在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 號房屋如新北市樹林
地政事務所民國113 年5 月9 日土複字第093300號土地複丈
成果圖使用編號1651⑵、1651⑶所示屋頂附著物(亦即,被
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 號之3 房屋,與上
開196 號房屋結構上各自獨立)。
二、兩造各自處理其所有上開196 號房屋、196 號之3 房屋之外
牆建築,不向他造請求費用。
三、本和解筆錄僅處理上開196 號、196 之3 號房屋屋頂附著物
之爭議,就房屋有無坐落基地之正當權源非本和解筆錄之範
圍。
四、兩造就上開196 號、196 之3 號房屋屋頂附著物之相關爭議
已全部解決,不再向他造請求。
五、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700 元,由原告向法院聲請退還裁
判費三分之二,餘2,900 元由兩造平均負擔;測量費10,400
元由兩造平均負擔,故被告應再給付原告6,650 元(被告當
場付訖,原告不另給據)。
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向關係人朗讀並無異議,
簽名如下:
原告蘇金印
被告
訴訟代理人卓達鐘
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書記官廖宇軒
法官楊雅萍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 日
書記官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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