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訴,996,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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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96號
原 告 吳璨志
被 告 鄭朝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淡水區新市○路0段000號7樓,有被告戶籍謄本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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