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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398號
抗 告 人 B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因113年護字第398號繼續安置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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