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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方文宏
代 理 人 李佳倫律師
相 對 人 方玉寬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聲請輔助宣告事件,專屬應受輔助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設籍在新北市汐止區,且實際住所亦在設籍處,此有本院電話紀錄附卷可稽,是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聲請人實際住居所地之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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