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皓頴
陳旺泉
前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鄭皓軒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13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請求給付酬勞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如附表A欄所示金額,應繳納如附表B欄所示金額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附表(新臺幣)
上訴人
上訴利益(A欄)
應繳納之裁判費(B
欄)
楊皓頴
2,174,000元
33,873元
陳旺泉
525,930元
85,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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