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揚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芹學、湯康齡、陳永盛因113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請求給付酬勞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參佰玖拾肆萬壹仟伍佰參拾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陸萬零壹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