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原 告 周徐美玉
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被 告 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0 樓
法定代理人 王益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啟聰
李嘉玲
張貴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價購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3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25頁)。
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至41頁),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