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重訴,154,202408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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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原告瑞士遠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尼古拉(NicolaMELILLO)

訴訟代理人蕭彣卉律師
劉秉宜律師
朱玉文律師
被告張文學

訴訟代理人張琳婕律師
被告吳雅瑾
訴訟代理人邱文男律師
被告張沂桑

訴訟代理人陳水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1100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1100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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