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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反訴原告
即本訴被告 郭碧金
訴訟代理人 洪建全律師
複 代理人 施尚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
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壹仟玖佰肆拾伍萬伍仟參佰零壹元(記算式:1600萬元+212萬6339元+132萬8962元,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貳佰肆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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