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重訴,178,2024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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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78號
上訴人
即被告林敬修


被上訴人
即原告游柏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30日
書記官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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