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重訴,196,202404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96號
原 告 董善政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被 告 簡秋玉
丘念通
御山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饒洧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基於土地買賣契約書對被告有所請求而涉訟,僅被告簡秋玉住所地在新北市板橋區,其餘被告營業所及住所地均在苗栗縣頭份市,而原證1土地買賣契約書第11條第5項約定,以買賣標的物即苗栗縣南庄鄉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

且原告亦請求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到場履勘,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