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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06號
原 告 王某丹
被 告 劉王湘
劉王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83,590元(即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之房地相近單價173,000元/平方公尺×80.83〈67.13+13.7〉平方公尺=13,983,5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11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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