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3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被 告 王國信
陳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