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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3號
反 訴 原告
即被告黃秋香
李穎嘉
共同
訴訟代理人李文健律師
林家萱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黃憲文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為額為新臺幣(下同)2,691,759元(計算式:2,348,047元+343,712元=2,691,75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8 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8 日
書記官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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