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重訴,332,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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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32號
原      告  陳來梅
訴訟代理人  曾學立律師
複  代理人  邱敏維律師
被      告  於默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8日下午3時55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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