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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32號
原 告 陳來梅
訴訟代理人 曾學立律師
複 代理人 邱敏維律師
被 告 於默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8日下午3時55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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