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吳承融
訴訟代理人 劉金玫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吳振澤
黃淑娟
吳宛臻
吳宗泰
吳致良
吳盈潔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曾文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18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102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
二、抗告人主張本院民國113年3月18日命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0,102之裁定(見本院卷第265-266頁)違法,但為避免遭駁回已經遵期繳納,抗告請求廢棄並退還上述溢繳之裁判費等語(見本院卷第280頁),經本院審酌,認為抗意旨有理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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