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重訴,448,202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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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48號
原告劉佳綺
被告永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欽勇
被告王世國

輔助人王思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8日
書記官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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