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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117號
原 告 柳瑞原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
被 告 朱家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鎮區○○路0巷00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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