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金,209,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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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209號
原 告 顏國秉
被 告 美爾敦(改名綠湖數位)與翼慶股票假投顧陳瑀臻
美爾敦股票前手持有人林文龍
美爾敦股票前手持有人杜芷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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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被告除杜芷婕、杜妤婕外,未據原告記載送
達地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又本件原告起訴,除杜芷婕、杜妤婕外,並未載明其餘被告之地址,且未提出全部被告之戶籍謄本以證實其姓名無誤,本院自無從送達被告,附此說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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