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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229號
上訴人陳俊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姿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民事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4日
書記官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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