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金,244,2024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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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244號
上訴人吳明穎
被上訴人陳玟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7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按被上訴人數提出上訴理由狀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 29 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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