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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254號
被告陳家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慧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5 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5 日
書記官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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